索引號: | 1134170374892510X0/202503-00035 | 組配分類: | 居民身份證換、補領 |
發(fā)布機構(gòu): | 向陽街道辦事處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名稱: | 居民身份證補、換領提供材料及流程 | 文號: | 無 |
生成日期: | 2025-03-04 | 發(fā)布日期: | 2025-03-04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年滿16周歲的公民,本人持下列材料到戶籍地派出所申請辦理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由監(jiān)護人持戶口簿代為申領有效期為5年的居民身份證。
(一)申報材料
換領、補領(證件有效期滿、證件損壞、姓名等登記項目變更或錯誤,身份證件遺失等)
(1)換領、補領人戶口簿;
(2)身份證
(二)辦理程序和時限
1、申領人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請;
2、派出所戶籍民警要仔細核對申辦人的文字、人像信息,無誤后現(xiàn)場合成制證信息,并打印包含人像的《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和《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由申請人當場確認簽字,簽字確認后不得再變更文字、人像信息,受理日期應為當日。打印的《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上“領證日期”一律為一個月; 一個月后,公民持《二代證領取單》到戶籍地派出所領取身份證,居民在領取新證的同時須交回舊證。
3、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憑《二代證領取憑證》到所在的縣級公安機關臨時居民身份證辦證窗口辦理。
4、速遞證辦理:公民根據(jù)需要,憑《二代證領取憑證》五日內(nèi)自愿到郵政代辦點辦理 “身份證郵政速遞”業(yè)務,速遞費自理,領證由郵政部門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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