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權力類型
|
權力名稱
|
子項
|
實 施 依 據(jù)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備注
|
|
|
|
|
|
|
|
|
|
|
|
|
|
|
|
|
|
|
9
|
其他權力
|
職稱申報評審及證書管理
|
1.《關于印發(fā)〈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定試行辦法〉的通知》(人職發(fā)〔1994〕14號)第四條: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定實行分級管理,由政府人事(職改)部門授權組建具有權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門、跨單位的同行專家組成的評審組織,按照頒布的標準條件和規(guī)定程序?qū)ι暾埲诉M行評價。第十條:資格評定辦事機構設在被授權的人事(職改)部門,負責受理申請,組織評審,接受咨詢等日常工作。第十九條:評委會評審結果由相應人事(職改)部門審批。資格評定辦事機構應在評審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nèi),將經(jīng)審定的評定結果通知申請人。獲得專業(yè)技術資格的人員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持評定結果通知書,到資格評定辦事機構或其指定的代辦機構辦理《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
|
1.受理責任:按屬地管理原則,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個人并說明理由。
|
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10
|
其他權力
|
集體合同審查
|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chǎn)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chǎn)經(jīng)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jīng)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第三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
|
1.受理責任:按屬地管理原則,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個人并說明理由。
|
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11
|
其他權力
|
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浮動確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四條:國家根據(jù)不同行業(yè)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yè)的差別費率,并根據(jù)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fā)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yè)內(nèi)確定費率檔次。行業(yè)差別費率和行業(yè)內(nèi)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
1.受理責任:按屬地管理原則,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個人并說明理由。
|
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12
|
其他權力
|
建設領域農(nóng)民工工資保障金繳存、使用和監(jiān)管
|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nóng)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2016〕1號):全文。
|
1.受理責任:按屬地管理原則,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個人并說明理由。
|
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