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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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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力設施周圍或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作業(yè)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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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二條: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y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guī)定,經批準并采取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yè)。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yè)時,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2.《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下列作業(yè)或活動:(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yè);(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進行施工;(三)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qū)內進行作業(yè)。
3.《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超過4米高度的車輛或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并經縣級以上的電力管理部門批準。
4.《安徽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yè)時,應當經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5.《安徽省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yè)行政許可程序管理規(guī)定》(皖經信電力〔2013〕269號)第五條:市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110千伏及以上輸電線路、變電站等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yè)審批;對具備審批110千伏、220千伏電壓等級電力行政許可條件的縣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市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下放電力行政許可審批權限,由縣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并審批。市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對500千伏及以上輸電線路、變電站等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yè)審批后報省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備案??h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對110千伏、220千伏輸電線路、變電站等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yè)審批后報市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縣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35千伏及以下輸電線路、變電站等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yè)審批。縣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暫不具備審批條件的,可由市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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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階段責任:作業(yè)申請人根據電力設施等級向具有該線路保護區(qū)作業(yè)審批權經信局提交作業(yè)許可申請和相關材料。申請事項屬于審批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經信局應予登記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提出補正要求;申請事項不屬于審批范圍的,經信局應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2、審查階段責任:經信局自正式受理后,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相關材料的審查,并視情況赴現場進行勘查。勘查所需時間應告知申請人。
3、決定階段責任:經信局應自受理之日起6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勘查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之內)。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頒發(fā)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準予作業(yè)行政批準決定書;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頒發(fā)不予行政批準決定告知書;逾期不作出答復的,視為同意申請。6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局主要領導批準后,可以延長3日,并將延長期限理由告知申請人。
4、送達階段責任:準許批準的制作《電力行政批準決定書》。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并加強電力知識安全培訓。
6、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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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和不正確履行行政責職,有下列情形的,市經信委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辦理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yè)批準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批準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許行政批準決定的;
3、對不符合辦理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yè)批準條件的申請人準許行政批準決定的;
4、擅自增設、變更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yè)批準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5、在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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