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主體性質(zhì):法定機關
行使層級:國家級/局(署、會),省級/直屬,市級/隸屬,縣級,鎮(zhèn)(鄉(xiāng)、街道)級,村(社區(qū))級
辦件類型:承諾件
委托部門:無
權力來源:法定本級行使
行使內(nèi)容:無
是否屬于聯(lián)辦件:否
是否有聯(lián)辦機構(gòu):否
聯(lián)辦機構(gòu):無
是否有權限劃分:否
劃分標準:無
是否屬于上報件:是
下沉辦理:否
通辦范圍:無
是否支持網(wǎng)上支付:否
階段性辦理:否
辦理時間段:無
是否有特別程序:否
是否支持預約:否
預約渠道:無
是否有數(shù)量限制:否
數(shù)量限制說明:無
數(shù)量限制依據(jù):無
是否進駐大廳:是
材料收取形式:無
結(jié)果名稱:無
結(jié)果樣本:無
結(jié)果領取方式:無
辦理結(jié)果領取說明:無
監(jiān)督方式:0563-3025859
咨詢方式:0563-3038372
審查標準:無
年審年檢:無
設立依據(jù):1.《關于印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1〕47號)第二章:發(fā)行管理;第三章: 制作管理;第四章:應用管理。 2.《關于社會保障卡加載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1〕83號)二、功能定位:社會保障卡加載金融功能主要通過 在社會保障卡上加載銀行業(yè)務應用實現(xiàn)。加載金融功能后的社會保障卡,作為持卡人享有社會保障和公共就業(yè)服務權益 的電子憑證,具有信息記錄、信息查詢、業(yè)務辦理等社會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時,可作為銀行卡使用,具有現(xiàn)金存取、 轉(zhuǎn)賬、消費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的金融應用為人民幣借記應用,暫不支持貸記功能。芯片中應同時包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用和金融應用。 3.《關于印發(fā)社會保障卡發(fā)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廳發(fā)〔2014
〕20號)全文。 4.《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保障卡應用的意見》(人社部發(fā)〔2014〕52號)全文。 5. LD/T 32
—2015《社會保障卡規(guī)范》全文。 6. LD/T 33—2015《社會保障卡讀寫終端規(guī)范》全文。
受理條件:完成社會保險參保登記
申請材料:
材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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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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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格份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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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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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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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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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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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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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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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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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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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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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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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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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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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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