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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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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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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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區(qū)自然資規(guī)執(zhí)告〔20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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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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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宏未經(jīng)批準,于2013年開始占用宣州區(qū)洪林鎮(zhèn)洪林村集體土地3777.76平方米建設(shè)辦公樓、廠房、水泥地坪等設(shè)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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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訂)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訂)第五十七條和《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guī)程》附錄A“違法占地類”查處注意事項第二條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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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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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還土地。責令趙*宏將非法占用的3777.76平方米集體土地退還給原集體經(jīng)濟組織。
2.沒收違法建筑物。沒收趙*宏非法占用符合規(guī)劃土地上新建的89.06平方米廠房。
3.罰款。對2013年、2018年、2019年占用建設(shè)用地建設(shè)的353.01平方米辦公樓、644.26平方米水泥地坪和1975.5平方米廠房等用地按每平方米2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金額人民幣5945.54元;對2019年占用坑塘水面建設(shè)的89.06平方米廠房用地按每平方米14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金額人民幣1246.84元;對2023年占用建設(shè)用地建設(shè)的715.93平方米廠房用地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金額人民幣71593元;合計罰款金額人民幣78785.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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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8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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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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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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