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區(qū)古泉鎮(zhèn)邵村村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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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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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4180256638509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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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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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區(qū)自然資規(guī)執(zhí)罰〔20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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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chǎn)資源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違法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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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宣州區(qū)古泉鎮(zhèn)邵村村民委員會未經(jīng)批準于2024年5月至7月擅自在古泉鎮(zhèn)邵村村井塘沖組、新莊組開采砂石(山皮石)7447.2噸,用于和美鄉(xiāng)村、高標準農(nóng)田道路鋪墊,開采的礦產(chǎn)品價值1340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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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chǎn)資源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chǎn)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和《安徽省國土資源系統(tǒng)實施礦產(chǎn)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quán)實施標準》“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以違法所得20%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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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其他-沒收礦產(chǎn)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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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責令宣城市宣州區(qū)古泉鎮(zhèn)邵村村民委員會停止違法開采。
2.沒收宣城市宣州區(qū)古泉鎮(zhèn)邵村村民委員會違法開采的礦產(chǎn)品價值人民幣134049.6元,并按照違法開采的礦產(chǎn)品價值20%處罰款人民幣26809.92元,合計罰沒款金額人民幣160859.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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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0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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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4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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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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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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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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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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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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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區(qū)自然資規(guī)執(zhí)罰〔20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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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chǎn)資源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違法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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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于2024年5月至7月期間,未經(jīng)批準擅自在臨時用地復墾過程中采挖土石(沉積巖)8534.46噸,其中:2272.57立方米(約4090.6噸)土石(沉積巖)就近堆放,其余4443.86噸外運銷售,違法所得金額人民幣4443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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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chǎn)資源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chǎn)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和《安徽省國土資源系統(tǒng)實施礦產(chǎn)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quán)實施標準》“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以違法所得20%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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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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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責令吳*停止違法開采。
2.沒收吳*違法開采的礦產(chǎn)品2272.57立方米(約4090.6噸)。
3.沒收吳*違法所得人民幣44438.6元,按照違法所得20%并處罰款人民幣8887.72元,合計罰沒款金額人民幣53326.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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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8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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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3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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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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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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